刘小平指出,为适应互联网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形势要求,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2013年起开展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管政策的调整工作。《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是我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政策的一次较大的突破和发展。一是弥补了互联网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监管的政策空白;二是对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刘小平介绍了调整后互联网售药及信息服务资格审批状况:
1、B2B第三方交易平台、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网上药品购销活动无须审批或备案;
2、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将售药网站情况告知发证部门后,可从事网络售药活动;
3、B2C第三方交易平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批。
4、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将相关材料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刘小平详细解释了从事互联网药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规范要求,其中包括:自建网站从事网络药品销售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知道合理用药;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交易全程可追溯;建立保障药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需具有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具有两名以上执业药师,制定平台内药师服务管理制度,管理平台内电商药品销售和药学服务活动。
刘小平最后指出,以上相关政策信息仅为初步研讨的思路,最终结果以CFDA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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